可持续发展
现状:巴斯夫 2021 年企业碳足迹
从 2008 年开始,巴斯夫就一直是全球定期发布全面碳足迹报告的工业企业之一。这份年度报告为我们指明了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因素,使我们得以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以实现减排目标。
示意性概述:巴斯夫集团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范围1和2)
我们会考虑整个巴斯夫的价值链,并确定每次活动所产生的排放量,从原材料和前体在我们自己生产过程中的供应到使用我们产品的终端产品的使用一直到最终所有产品的废置处理。 该分析严格遵守《温室气体议定书》标准和 2013 年发布的针对该行业的化学行业标准; 我们密切参与了这一过程的开发。
巴斯夫价值链的温室气体排放
排放主要分为三类:
- 第一类是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即来自于巴斯夫生产基地的排放;包括生产装置和提供能源与蒸汽等装置的排放。
- 第二类是供应商在生产巴斯夫所需能源时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 第三类包括整个价值链产生的其它所有二氧化碳排放(如供应商和客户产品使用、废弃物处理、运输阶段等)。这些又分为 15 个不同的类别。
下图列出了 2021 年整个价值链的排放情况:单位为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范围三的类别显示在括号中。巴斯夫生产的排放量包括范围一和范围二(基于市场的方法)。
2021年巴斯夫价值链的范围第三类排放 a
a 根据《温室气体议定书》;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范围三的类别显示在括号中。根据化学品业务的标准,范围三第10项(“加工已售产品”)的排放数据除外。客户类别中仅包含直接排放量(范围三第11项)。有关范围三排放报告的更多信息,请访问:basf.com/corporate_carbon_footprint
巴斯夫生产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议定书中第一和第二类)
按照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计算标准(英文)我们分别报告了一类和二类排放。对于一类排放中与能源生产有关的部分,我们还对生产巴斯夫自用能源和销售给第三方的能源所产生的排放进行了区分。对于二类排放,我们考虑了地理位置与市场。本报告中,全球所有独资生产基地的排放数据进行完全合并计算。合资企业生产基地的排放数据按比例计入。
巴斯夫集团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a
二氧化氮排放当量(百万吨)
巴斯夫业务 | 2021 | 2020 | 2018 (基线) |
第一类b | |||
CO2 (二氧化碳) | 17,234 | 16,860 | 17,025 |
N20 (一氧化二氮) | 0,418 | 0,609 | 0,677 |
CH4 (甲烷) | 0,034 | 0.023f | 0,027 |
HFC (氢氟碳化物) | 0,034 | 0,031f | 0,091 |
SF6 (六氟化硫) | 0,001 | 0 | 0 |
第二类c | |||
CO2 (二氧化碳) | 2,464 | 3,279 | 4,067 |
总计 | 20,185 | 20.802f | 21,887 |
抵消 | 0 | 0 | 0 |
总计(含抵消) |
20,185 | 20.802f | 21,887 |
第三方能源销售(第一类)d | |||
CO2 (二氧化碳) | 0,947 | 0.845f | 0,773 |
总计 | 21,132 | 21.647f | 22,660 |
生物基使用f | |||
CO2 (二氧化碳) | 0,091 | 0,024 | 未知 |
a 巴斯夫单独报告能源采购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第一类排放量包括生产、蒸汽和电力供应的直接排放量,以及蒸汽和电力销售的直接排放量。第二类排放量包括巴斯夫能源采购所产生的间接排放量。
b 通过全球增温潜势(GWP)系数,一氧化二氮、甲烷和氢氟碳化物排放量已转化为二氧化碳排放量。GWP 系数基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07 年报告、2018 年及 2020 年度报告中的 2012 年勘误表、2021 年度报告中2014年 IPCC 数据。氢氟碳化物排放量采用单个成分的 GWP 系数计算。
c 基于市场的方法。基于当地政策,范围二的排放量在 2020 年为 326.2 万吨二氧化碳,2021 年为 367 万吨二氧化碳。
d 包括出售给巴斯夫集团公司;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第二类排放量可能重复报告。
e 根据《温室气体协议》,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排放应分别分开报告。
f 2020 年的比较数字已被调整,以反映最新的数据。
价值链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按《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第三类)
第三类排放数据基于 《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标准(企业价值链会计和报告标准)(英文)。巴斯夫按照标准所列 15 个类别进行了检查,并报告了 12 个相关类别的排放情况。
集团公司的排放数据像财务报表一样合并计算;第三类第 3、5、9 小类的排放数据除外;上述数据采用了与一类和二类排放相同的报告方式。
巴斯夫集团2021年范围第三类排放概述(根据GHG协议)
序号 |
类别 | GHG 排放 [CO2 当量以百万吨计] |
|
1 | 购买的产品和服务 |
55.2 | |
2 | 资本产品 |
1.7 | |
3 | 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 |
2.9 | |
4 | 上游运输与配送 |
2.3 | |
5 | 运营废物产出 |
1.7 | |
6 | 商业差旅 |
<0.1 | |
7 | 员工通勤 |
0.2 | |
8 | 上游资产租赁 |
0.1 | |
9 | 下游运输与配送 |
1.7 | |
10 | 已售产品加工 |
未确定1 | |
11 | 已售产品使用 |
4.0 | |
12 | 已售产品最终处理 |
28.3 | |
13 | 下游资产租赁 |
<0.1 2 | |
14 | 特许经营 |
无关3 | |
15 | 投资 | 3.1 |
1 对于巴斯夫等处于价值链起始阶段的化工企业,确定产品深加工(即第十一类 销售产品加工)所产生的范围3排放量并不合理。
2 专家估计。作为承租方,巴斯夫在上游租赁资产领域(第八类)的活动在所有活动中的占比不到 20%。
3 巴斯夫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我们按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价值链(第三类)会计和报告标准模板,在我们的排放报告(英文)中对所列小类排放计算的程序和假设进行了总结。